华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实施办法(2010年12月修订)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3-07   动态浏览次数:265

第一章   

 

为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原制定的《华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指校级机关副处以上(含副处)干部和学院、直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及校属企业的党政领导人员。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同时按《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教育部教党〔201014号《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礼品礼金登记上交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应拒收有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按规定登记、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四)不准收受下属单位、部门和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好处。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工作职责的要求和规定,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投资入股、个人经商办企业等。

(一) 除分管产业工作的和产业部门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兼任学校资产管理公司领导职务外,其他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学校所属企业或投资入股企业的领导职务;兼职本人不取酬。

(二)不准在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企业以资金或实物形式入股;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三)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学校为引进资金、项目等对教职工制定的奖励规定,不适用领导干部。凡以领导干部身份参与有关经济活动而获得的赞助费、奖励等应交学校,个人不准从中取酬。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财务、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四)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禁止滥用职权、沽名钓誉、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二)不准在学术研究中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四)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涉及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相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

(一)不准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四)不准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合作办学等经济利益的活动或与学校合作开展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禁止违反规定程序、工作原则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一)严格遵守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三)严格遵守财经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准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帐外帐;不准指使财务人员从事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活动。

(四)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制度,不准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承发包、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不准向学校推荐施工队伍和供应商。

(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准干预和插手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准向招生部门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严格遵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严格出国(境)团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不准违反上级对公派出国(境)工作的量化管理等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校院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校纪委、监察处协助党委、行政抓好本办法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监督;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办法进行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华委字(1999)45号《华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校内管理、服务岗位其他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东理工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由华委字201040号文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