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华委字〔2016〕43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6-30   动态浏览次数:2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二)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党代会有关事项。
  (四)选举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的书记、副书记。决定增补党委委员。
  (五)审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六)听取和审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
  (七)讨论通过常委会提交的其他事项或必须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校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研究制定创新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年度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立项和使用,大额资金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六)研究制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举措。
  (七)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校办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国内外重大合作、联合办学、校内重大项目安排和校外重大项目合作。
  (九)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重大事项,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建设相关事项。
  (十)研究决定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以及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加强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以及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离退休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四)研究校长办公会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五)需由常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全委会由常委会负责召集。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讨论确定。重大决策性议题,事先由常委会指定有关常委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基本思路、建议方案和倾向性意见,供会议决策参考。
第八条  常委会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全委(常委)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取举手、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全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中共党员校长或党委副书记主持。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常委),不是党委委员(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相关人员可以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交全委(常委)会的议题包括讨论议题和通报事项。需要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基础数据准确,政策依据可靠,有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分管校领导对该议题的内容认真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分管校领导负责的工作,必须由牵头校领导与相关校领导会前沟通协调后提交会议讨论。书面提交供决策的材料原则上应有事项背景描述、工作进展、调查研究、可供选择的方案、需要学校支持事宜等要素,如果涉及到经费投入,还需提交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由常委会讨论确定议题。列入议题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并将相关材料送党委办公室汇总(一般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
  常委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安排听取、研究相关工作或各分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有关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汇总(一般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最终由党委书记与校长磋商确定。书记和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出。
  全委(常委)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十三条  召开全委(常委)会,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三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除涉密外)以邮件等形式发至与会人员,与会者应认真审阅送达的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  全委(常委)会讨论决策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或委托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所提交的议题,根据议题提交讨论事项,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与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言简意赅、明确表态;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按表决结果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重新调研,交换意见,再提交会议议决。分管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事先未向主持人表述意见,一般不讨论所提交议题。
第十五条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全委会、常委会等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常委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一般不讨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平台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先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不准随意扩散和外传。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七条  全委(常委)会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常委会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后, 由每位校领导、党委常委审阅、签字确认。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努力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威信,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决策运筹能力。
第十九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常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常委会讨论研究的,党委常委可与主要领导报告后做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或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全委(常委)会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全委(常委)会汇报。在执行全委会、常委会等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事项的,应由负责实施的校领导提出理由和建议方案,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未能如期完成实施任务的,应向全委(常委)会报告原因、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全委(常委)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在校园网公开(涉密事项除外),干部任免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通知。缺席会议的领导,可以至党委办公室查看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全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提出议题的有关职能部门拟文。
第二十三条  经全委(常委)会讨论确定需要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全委会、常委会做好决议事项的督办,直至决策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向全委(常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未经全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全委(常委)会决定。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党务校务公开,召开党委会议和接受代表提案等方式听取校党代表的意见,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接受党代表的监督。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和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全委会、常委会等党委会议的通知、组织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东理工大学党委会议制度》(华委字〔2013〕48号)同时废止。


(华委字〔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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