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论坛 | 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综合发力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1-17   动态浏览次数:18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反复性、隐蔽性和变异性,存在发现难、定性难、根治难等问题。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谈几点看法。

  积极创新监督方式,破解发现难。要主动应对新形势新挑战,认真分析研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隐形变异的具体表现,创新方式方法,精准发现问题。一是构建立体监督网络,开展常态化明察暗访。运用微信公众号、“随手拍”、互联网“四风”举报平台等,为群众举报搭建便利、快捷、直接的监督平台。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组,通过实地查看、电话查询、模拟办事、抽查询问办事群众、核对办事记录、调阅工作台账等手段进行明察暗访。二是借助“大数据”信息平台,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紧盯市民服务热线工单处理考核排名、市民满意率等指标,通过大数据比对、碰撞等,精准揪出隐形变异问题。三是紧盯责任不落实的人和事,深挖倒查背后的问题。抓住责任不落实的事,顺藤摸瓜揪出不落实的人,从中发现问题线索。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破除认定难。认定是否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必须要准确把握其实质,精准认定和处理。一是要透过现象,抓住问题本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主要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究其本质是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以及官本位思想严重、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导致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因此要抓住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二是统一认定标准,防止重复评价。对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等列举的情形,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但对于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不宜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三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区别处置。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扎实做好以案促改,解决根治难。坚持标本兼治,做实做细系统治理。一是狠抓反面典型,督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坚持边查处问题、边完善制度,做实以案促改促治促建,从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入手,深入分析,找准症结,督促相关地方和单位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完善制度、补齐短板,把解决问题和建章立制统一起来,不断巩固拓展作风治理成效。二是宣传正面典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引导党员干部从先进榜样中汲取精神力量,充分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三是推动长效治理,促进固本培元、正本清源。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用足用好党的优良作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当地特色文化等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树立良好工作作风要求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张剑峰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原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11-16

原文链接: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211/t20221116_231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