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等对“小金库”行为的惩处作出新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3-05   动态浏览次数:255

    经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门审议通过,《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2月11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转发了该规定,并要求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属各高等学校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健全治理“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 
      该规定对何为“小金库”作出了明确界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规定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该规定也明确了惩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