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2011年6月修订)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9-20   动态浏览次数:54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法治院,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上海高校党建工作等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具有决策权。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等,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它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召集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以学生全面成长和发展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抓手,研究决定事关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共同负责贯彻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多校区运行等发展规划及有关的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
      (三)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学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队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讨论决定学院的人员选留、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奖惩、评聘及岗位等级调整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上报学院院长助理、院办正副主任、系所中心正副职等建议人选;
      (六)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事项;
      (八)讨论研究准备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工作;
      (九)讨论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与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集中集体智慧,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询院教授会、基层干部、专家教授、师生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应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重要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讨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七条  提高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力。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有关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和书记征得多数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即时召开。会议议事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议题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需在会前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有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事项,有关重要决定和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根据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文件的存档、发放、管理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文件执行力。
      二、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为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对学院的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关于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提出。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
      第十五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讨论决定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的工作范围的有关工作;
  (三)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和学生辅导员队伍等党建队伍建设工作以及人才的培养、凝聚、服务及使用等工作;
  (四)分析党支部建设状况,提出学院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措施;
  (五)分析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的意见和措施;
  (六)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培养发展计划,提出确保党员质量以及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七)讨论党务公开、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向党员报告工作、创先争优与党内表彰、党员处理等有关事项;
  (八)指导学院工会、妇女、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
  (九)研究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十)讨论其它需要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讨论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须形成书面意见或建议,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要认真抓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检查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抓好班子成员的自身建设方面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根据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政在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学院党组织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党的全面工作,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主持学院行政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着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和师生思想实际,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求真务实,及时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并解决师生实际问题。
      (三)抓好学院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把好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校党委提出学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建议,协助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察和考核工作。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组织好领导班子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好班子成员中的各种问题,加强和谐班子建设。
      (四)做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全面负责学院的党员培养发展工作,按照建立以党建为核心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关心重视学生党建工作,抓好培养发展工作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做好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深化 校园文化建设,创造和谐校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八)加强统战工作,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在学院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关心学院工会、妇女、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协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团结教育群众中的作用。支持离退休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培养人的根本任务,从本学院的实际出发,组织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后组织实施,及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抓好学院教学实验、生产建设、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二)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制定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位点的建设和学科调整工作,努力实现学校提出的学科建设目标。
      (三)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和培训计划。做好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工作,组织建设学术梯队,培养选拔学科建设领军人才。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申报及转化等工作,负责抓好基地建设。
      (五)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推进教学管理工作。
      (六)坚持院务公开,民主办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在办学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做好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
      (七)贯彻勤俭办学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共同负责的主要职责是:
      (一)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学院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察、使用、考核和监督工作。配合抓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三)共同研究讨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学院人才引进以及人员出国、晋升、毕业、奖惩、保密、档案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事项。
      (四)共同研究讨论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研究人事、财务、办学资源调配。按照财务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学院经费和资金。
      (五)党政齐抓共管,加强学院领导班子的反腐倡廉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共同负责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
      (七)完成学校部署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一般配备副书记及其他党务干部1~2人。学院行政一般配备副院长2~3人。
      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学院的改革发展事业。书记和院长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责任,凡是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书记和院长都应当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领导班子密切配合,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好事业、帮助人才干成事业的用人环境。
      第二十五条  书记和院长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团结好党政领导一班人,带领群众实现学院的工作目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遇事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推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在书记的领导下,协助书记做好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工作。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书记和院长都要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发挥副职作用,支持副职大胆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要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尊重正职的意见。书记和院长有责任根据工作要求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副职应本着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做到对领导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既要主动到位,主动承担分管工作的责任,又要立足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五、学院党政班子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政班子要坚持学习制度,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工作。注重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身的主观世界,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人才观和群众观,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书记和院长要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共同努力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讲奉献,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保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管理工作上,做到思想到位、精力到位、责任到位。凡是涉及学院重大事项和重要会议,书记和院长根据职责分工,确保到位并履行领导职责;副书记和副院长按照分管分工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专款专用,增加政务工作透明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贯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领导班子及每个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进行述学、述职、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推进党政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的各项要求,做到廉洁从政。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出差(出访),应按副职向正职、正职向上级的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学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直属单位及其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 东 理 工 大 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