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切实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在原制定的《华东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反腐倡廉建设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二章 责任体系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党委全面负责,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分管部门、系统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学校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副校长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分管部门、系统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校办企业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职和下属单位的党政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八条 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全校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九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校纪委、监察处、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以三委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为指导,全面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干部大会,及时传达中纪委全会精神,发挥大会在推动学校反腐倡廉教育中的导向作用。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党政领导班子至少每半年专题分析研究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各项规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委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
(六)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接受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和上海市教卫纪工委的监督,定期听取校纪委专题汇报,为纪检监察部门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纪委和监察部门的责任内容
(一)协助学校党委加强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
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本校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本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三)受理本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查处本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本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检查指导下一级纪检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校企领导班子及业务职能部门的责任内容:
(一)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结合业务工作,对下属对口工作部门开展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所负责的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管理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作出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组织。
(三)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对所分管系统、单位或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结合管理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对象执行。
(四)责任范围出现违纪苗子或违纪行为,应对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诫勉教育,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责任范围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协助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章 专项工作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和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专项工作: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规范班子决策行为的具体事项的落实,为班子认真执行《华东理工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施办法(试行)》提供服务保障。
(二)校长办公室牵头推进校务公开工作,落实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推进和落实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协调落实上级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
(三)党委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协助党委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领导干部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定期安排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工作,并负责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受理、登记等工作。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面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面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各单位清正廉洁、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不断丰富和拓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形式,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五)学工部牵头执行《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在学生中开展廉洁教育的实施意见》,加强学校廉洁教育专题网站建设;教务处、人事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廉洁从教纳入师德建设范畴,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
(六)人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以及《华东理工大学岗位激励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做好人员招聘、岗位聘任、考核等工作,不断完善学校的激励和奖惩办法,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做到信息公开。
(七)教务处(招办)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严格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保送生、自主选拔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特殊类招生,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八)研究生院负责不断完善和规范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包括研究生免试直升复试工作。
(九)科技处负责执行《华东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廉洁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十)财务处负责规范各类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规定。
(十一)审计处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效益审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根据组织部委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十二)基建处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落实《华东理工大学房屋、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奉贤校区建设管理制度》等。
(十三)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实施《华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华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管理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十四)后勤保障处负责执行《华东理工大学修缮、改造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华东理工大学房屋、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操作条例》。
(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严格出国(境)团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控制出国(境)团组、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出国(境)事项的管理办法。
(十六)校纪委、监察处协助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受理领导干部礼品礼金登记、上交事项;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处案件。
第五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与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批评、督促。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组织部门考察选拔干部时,负责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被考察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职责范围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四)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两个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事项的,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同单位、部门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上级机关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校纪委、监察处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委字(2002)第13号、校通字(2002)第66号《华东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 东 理 工 大 学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由华委字〔2010〕39号文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