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高校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所属企业中兼职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3-05   动态浏览次数:235

在进一步规范高校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推进高校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高校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中兼职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高校领导干部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分管产业的领导干部可兼任学校经营管理性企业的领导职务外,其他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学校所属企业的领导职务。

二、高校领导干部在学校企业中确需兼职的,除特殊需要可短期兼任总经理等职务外,一般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

三、分管产业的领导干部在学校所属企业兼职或其他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在学校所属企业兼职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报市教育党委批准。

四、高校领导干部在学校所属企业中兼职所得的各种报酬(含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股权等)由兼职单位向学校支付,领导干部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应全部上交学校。

五、高校领导干部在学校所属企业兼职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学校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由教代会或有关民主管理机构提出,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同意,正职报教育党委批准,副职报教育党委备案。

六、本规定所称的高校所属企业是指高校及其下属单位投资的企业和与外单位合作的企业。

七、本规定适用于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和学校机关中层干部,学校机关中层干部的兼职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其他干部由学校自行规定。教育考试院、教育科学院、教育党校、教育后勤产业党委、教育报刊社、高校附属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八、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教育纪工委和各高校的纪委负责监督和检查。高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领导干部违反兼职取酬规定的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由市教育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教育党委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悖之处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单位应据此在三个月内对领导干部兼职进行调整,并办理审批手续。今后上级领导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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