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高校领导干部在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企业中持股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3-05   动态浏览次数:108

为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高校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高校领导干部在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企业中持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除本单位所有教职工均能以同等条件、同等方式以资金或实物形式在企业入股或国家规定个人持股的情况之外,高校领导干部一律不准在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或实物形式入股。

二、高校领导干部按规定以科技成果在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应事先向本单位党委报告。该科技成果的价值和完成人群体享有该项成果所占学校控股企业股份的股权比例,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按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在领导班子讨论该科技成果完成人群体所占股权比例时,该领导干部应回避。

三、高校领导干部按规定在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企业中持有股份的,在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涉及该企业与本单位相关联并可能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买卖、资金借贷等问题时,该领导干部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在领导班子正式作出决策时,该领导干部应回避。

四、高校领导干部按规定在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企业中持股的情况和收入,应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本规定所指的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企业是指本单位参与投资或与外单位合作的企业、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和依托关系的企业、由本单位部分教职工自行投资组建的企业。

六、本规定适用于高校校级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高校下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教育考试院、教育科学院、教育党校、教育后勤产业党委、教育报刊社、高校附属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七、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市教育纪工委和各高校的纪委负责监督和检查。高校领导干部若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八、本规定由市教育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原实行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在三个月内按规定调整。今后上级领导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为准。

                                                     200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