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纪案件的基本工作程序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3-09   动态浏览次数:691

(内部工作内容略)

    1、受理和初步核实。纪检监察机构对反映、检举以及发现所管辖范围的部门,组织和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的予以受理。受理违纪问题后,根据提供和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立案。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按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机关移送的有关违法违纪的案件应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应予以立案。

     3、调查。经批准立案检查的案件,由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取证除上级规定的6种常规方法之外,经有关纪检机关批准,还可以采取特殊方法。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调查人员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4、审理。凡纪委、监察机构立案,并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必须经过审理。司法机关已调查清楚的案件,不须再行调查,可在程序性立案后直接进行审理。

     5、处理。对违纪党员的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特殊情况下,党委纪委可以不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直接决定给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对领导干部的违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