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保送生、自主选拔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国防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等的招生录取。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其他相关校领导和招生、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监察处处长为组长、部分学院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本科招生监督小组(以下简称招生监督小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章程
第八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草案)。
第九条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招生章程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招生章程在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招生章程一经向社会公布,学校严格按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确定当年度本科招生规模。
第十三条 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学校确定的招生规模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学校在年度招生规模内,征得相关省级招办和教育部同意后,可对当地计划进行微调。校招生办公室调整招生计划时须征得招生监督小组负责人同意。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六条 招生宣传工作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招生宣传由校招生办公室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各相关学院招生宣传小组应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招生宣传形式一般包括: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走访中学、发放招生简章;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参加其他招生宣传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招生宣传的内容包括: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及规定;学校的历史及发展规划、办学优势和特点;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各教学单位情况、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社会需求前景;学校奖(贷)学金情况;学校的校风、学风,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等。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教师、干部和学生中选聘招生宣传人员。
第二十条 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必须以国家有关招生和考试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为依据,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许诺。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情况及其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学校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重大事项必须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选聘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并在招生监督小组配合下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以及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期间,严格管理录取工作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与录取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工作现场。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档案下载、招生计划核对、阅档、预录取、退档等环节的工作,并及时处理好各省级招办反馈的意见。招生监察负责人对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的预录取名单、拟退档名单及退档理由审核同意后,录取工作人员将上述名单上传至各省级招办。未经招生监察负责人审核的预录取名单和拟退挡名单不能上传各省级招办。
第二十七条 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录取期间现场咨询接待和电话咨询服务;信访部门负责招生信访接待;监察部门负责招生投诉接待。
第七章 特殊类招生
第二十八条 特殊类招生包括保送生招生、自主选拔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国防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港澳台侨生等的招生。
第二十九条 对保送生招生、自主选拔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需按照下列工作程序执行。
(1)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各种特殊类招生实施方案(草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招生对象、招生条件、招生计划、报名办法、考生资格确定方法、录取原则等。
(2)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共同对各种特殊类招生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当年各种特殊类招生实施方案。
(3)实施方案一经向社会公布,学校严格按照当年向社会公布的实施方案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当年公布的实施方案或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防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港澳台侨生的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复查与收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办法,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上海市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计划、分数和收费挂钩。
第九章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纪律政策和工作程序,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不准违规招收学生,杜绝违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清洁自廉,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做到对学校负责,让考生及家长满意。
第三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者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爱护录取场所的公共财物。
第三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泄露与录取有关的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坚决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参与学校保送生招生、自主选拔招生、艺术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单独考试等自主命题的命题教师和面试教师,必须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校教〔20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