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婪是恶魔,可使辉煌化乌有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长曾涛忏悔录
我1965年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父亲为一般干部,母亲是一名中学教师。我的成长过程可以说是一帆风顺的。1986年,我从大连理工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工作,1994年2月,任研究总院副院长,2000年3月,任院长。2006年年底,调到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任局长。
正当我踌躇满志,准备大展宏图之时,却因涉嫌受贿被抓。我出事后,领导、同事都感到惊讶、惋惜。因为在他们眼里,我一直是一个有知识、有能力,能干事的好干部、好领导。但我自己心里清楚这中间的因果关系。
在我走上领导岗位的前期,我对自己要求还是非常严格的。我在新宁县挂职锻炼时,主抓了一个投资8000多万元的水电站,这在当时的新宁县是最大的建设项目。建成之后,使全县水电装机翻了一番。我担任建设指挥部的副指挥长,我不仅工作出色,还因为廉洁受到好评。
但接下来,我的思想开始发生变化了。我担任院长之后,院里抓住了水电投资热的市场机遇,经济效益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职工、干部以及院领导的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我的专车也由本田雅阁换成了奥迪2.4。我开始出手大方,俨然就是一个大老板,开始与社会上的一些老板攀比,开始追求物质上的享受,开始羡慕那些“玩得很活”的人。觉得自己以前太老实、太谨慎了。我开始思考一个问题,我现在是在自收自支的业务单位,个人收入高,单位也有钱花,以后调换了岗位,特别是到了清贫的岗位怎么办?不如趁现在的机会在经济上打下一个好基础,以后可以“轻轻松松”地为官,甚至产生了这样的一个逻辑:今天搞钱是为了以后做一个“清官”。我自己心里明白,我这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学历、高职称的年轻干部,以后的发展前景还很大。有了这种想法,我就从花钱到开始搞钱。
一个曾经拒收礼品的我,开始收受礼金。我收礼金有一个“原则”,普通职工找我办事一概不收,正是我这种虚伪的行为欺骗了善良的群众。但对于有一定职位的处长,就随便了。院环评处的处长张某,就是一位敢于送、舍得送的人。记得1999年底,我刚接手主持院里的工作,院里集资建房,我要交12万元的集资款,当时我还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就向同事借了几万元钱,都打了借条,其中向张某借了3万元。他春节给我拜年时,就把借条退还给了我,说钱不要我还了。我当时虽犹豫了一下,但并没拒绝,而且还觉得他这个人很会来事。正是这3万元钱改变了我的人生。因为这3万元钱是我的第一笔受贿款。从这以后,张某便以各种名目给我送钱,有时家里要用钱应急时,首先也是想到他。
我除了被动收钱外,还开动脑子主动搞钱,而且是用隐蔽的,一般人不易察觉的方式和手段。我自以为是规避了法律,钻了法律的空子,其实,我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我找到环评处处长张某,让他把环评处兴环公司的业务分包一些给我一位同学的公司做,张某说没有合适的业务,干脆签两个合同,事情就不用同学的公司做了,我也就同意了,这样我用同学的公司套取了40万元钱。为了以后“轻松做官”,我以妻子的名义与一位朋友注册了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为了找一个项目启动,我找到了院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的老总,问他公司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分包,他说手上没有合适的项目,但某航电枢纽的电站设备安装监理正准备招标,我就要他安排用我注册的公司去投标。他说恐怕资质不够。我说那怎么办?他认为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己搞钱,就说用院监理公司的资质去投标,中标后找可靠的人出面承包,利润大家分。就这样,我在这个项目中分得了40万元钱。
我出事之后,一直在思考是什么原因使我在短短的几年之内,从一个廉洁自律、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堕落成一名罪犯。我想还是自己灵魂深处对利的不了情结。自古以来,人生的追求无非义与利,求利无可厚非,但唯独做官不可求利,只能是为国尽忠,为民办事。而我明知不能为,却心存侥幸,用自以为隐蔽、安全的方式去求利,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真是“贪婪是恶魔,可使辉煌化乌有”。
现在回想起我成长的每一步中组织对我的关心、培养与帮助,我就感到愧疚,感到自己愧对于党、愧对于人民、愧对于曾经培养过我的组织。最使我痛心的是,从此失去了为党为人民工作的机会,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有一位领导在我出事后,说道:“他就是太顺了”。确实,“太顺了”使我很早就走上了领导岗位,且位置越来越高,位置越来越重要,但我的世界观改造并不彻底,党性修养也远远不够,还不具备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治素质。大家一定要从我的身上吸取教训,特别是与我有着相同经历的年轻干部,虽然你们有知识、有能力,但更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因此,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这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所应具有的修养,一旦突破它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就会像我一样沦为阶下囚。
背景资料:
曾涛,男,1965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原任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因犯受贿罪、贪污罪,2008年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0-12-0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