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3-02   动态浏览次数:46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通知》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通知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领导干部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等问题多次作出规定。从总体上看,本市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少数领导干部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不上交,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一些部门和单位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态度不够坚决,对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行为监督不严、处理不力,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从严治党治政,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重申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在礼仪、庆典、业务洽谈等各种公务活动中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单位、个人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收受外商和私营企业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收受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二、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准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有价证券。
    三、领导干部对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应坚决拒收;在礼仪活动中确实难以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转交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收到后的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
    四、领导干部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在一个月内不上交的,无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按受贿错误定性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领导干部应教育、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不得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追究该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六、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所称"与公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直接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主管范围内下属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利个人。
所称"有价证券”是指;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礼仪储蓄单以及债券、股票等。
    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大型和特大型企业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人员、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八、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春节前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抓好实施工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严格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执行纪律.要把遵守这一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对照检查。贯彻实施工作要做到教育到位、措施具体、落实有效。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不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为干部群众作出榜样。同时,要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检查,严格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保证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
    九、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科级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不上交的,按中央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2000年12月29日,沪委办[2000]14号文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