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的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高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的建设与管理是学校内涵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工作管理,对于促进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教材和图书资料的采购行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推进教材和图书资料的资源建设和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的教材主要包括国内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各类纸质与电子教材;图书资料主要包括国内外各类出版社出版的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及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光盘和声像资料等。
三、各高校应建立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应由主管校领导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教材和图书资料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
四、各高校应根据教材和图书建设计划,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和实施细则。采购计划和实施细则具体包括需求分析、选用原则、经费预算、采购工作流程、使用情况分析、维护与更新、采购工作评估验收等内容。
五、各高校应选择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图书、教材批发资质的经销商采购教材和图书。遴选经销商应严格审核其经销资质,严禁采购盗版教材和图书资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教材和图书供应商的评价体系,为高校提供指导性意见。
六、各高校应优先选用近年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国家及省级获奖优秀教材、国家及省级重点教材以及引进的国外优秀原版教材,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七、高校是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的主体,其采购工作由学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也可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但不得委托校外采购机构承办。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严禁暗箱操作,以确保采购质量、后续服务质量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各高校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招投标项目的承办部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细则、招投标计划、招投标文件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规范。高校图书馆系统在制定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细则时可参考《普通图书馆图书文献集中采购工作指南》。
九、高校在以招投标采购方式遴选图书经销商的过程中,要注重藏书质量体系的质量控制要素,要保证采购书目的针对性、广泛性、时效性和到书速度等方面的自主权以及其它各项综合指标的完整性,不能把折扣率作为中标的主要依据。对曾发生过严重供应质量、服务问题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经销商,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十、为提高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效率,高校可根据教材和图书的类别与特点实施招投标,一般在一年或更长的周期内集中招投标一次,小批量的教材和图书采购项目可以跟标操作。
十一、行业集团采购是全国性、地区性图书馆行业或高校联合体就某一特定文献资源与图书经销商进行洽谈,以取得该资源最优惠价格的采购形式。高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集中采购的一种方式。
十二、学校领导小组应依法组建评标工作小组,其成员由招投标项目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实行动态管理,凡与经销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或评标工作。
十三、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中标的经销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建设协议合约。采购合同应对教材和图书的履约率、到书周期、书目数据信息、折扣、相关服务、履行合同保证金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领导小组对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约的经销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和廉政建设协议合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各高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教材和图书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其它利益。图书经销商明示的折扣,应当场以折扣价结算,凡未结清的折扣,其返回经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如实入帐,纳入学校资金管理,继续列入图书采购专项经费,不得截流、挪用或私分。为学生代购教材所产生的折扣,应按实际折扣价与学生结算。
十五、各高校应加强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建立采购工作档案,其内容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采购工作档案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各高校每年应对当年教材和图书采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采购情况统计、使用效益分析以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等。
十七、各高校应制定教材和图书采购从业人员的工作规范,定期进行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并视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调整或轮换。
十八、各高校应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对优秀的教材图书采购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业贿赂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各类高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各高校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各高校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