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东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3-17   动态浏览次数:77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中共华东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坚持履行纪检职能,坚持会议精简和提高会议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上级纪委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研究落实学校党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做出工作部署。
(三)讨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修改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等。
(四)讨论审定纪委向上级纪委、校党委提交的重要报告、文件等。
(五)讨论审定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等。
(六)讨论违纪案件的查处、复议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党员干部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七)讨论其他需要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全体校纪委委员,纪委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可以请相关人员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由纪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党员违纪处分问题等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讨论确定。会议时间、议题、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送交全体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全委会召开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形成议案后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决议或决定以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纪委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检查有关部门对全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纪委领导报告。
    第十条 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全委会所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工作人员负责,并担任记录,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由华委纪〔2014〕1号文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