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23   动态浏览次数:27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的政治责任。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各项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负责领导、组织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建立与校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制度,定期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四条  党委书记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校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发现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并纠正。履行“一岗双责”,做到管事、管人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的主体责任范围:

      (一)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
      (五)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六条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的主体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党组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校园内的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制定的《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做好源头治理工作。开展对校院二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群众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学术不端、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重大事宜中的检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八)及时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并帮助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校院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校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可以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
      第十条  党委每年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十一条  加强责任追究。通过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华委字〔2014〕19号文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