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大学3职工贪污获刑 虚开发票套公款500余万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6   动态浏览次数:88

    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高校公款,近日,3名山东大学职工贪污公款案有了终审结果,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还是副处级干部。
    日前,济南中院审理认定,山东大学系国有事业单位,所属实验动物中心系该大学副处级单位。被告人刘某自2002年9月任实验动物中心主任。2003年11月3日,山东大学成立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评中心),刘某任副主任,负责该中心日常行政管理、科研经费支出,试剂耗材及设备采购、合同制工人工资的发放等相关费用报销的签字审核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系药评中心通过济南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诺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聘任的员工,自2004年1月任药评中心行政管理部主管,负责药评中心日常管理、合同制员工工资发放和药评中心实验动物、试剂耗材、设备的采购及相关费用报销等工作;被告人尹某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刘某在担任药评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被告人张某、尹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1970元。
    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张某、尹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刘某骗取公款,而仍按照其指使,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提供帮助,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均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贪污的数额有误。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的规定,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科研酬金。因此,刘某名下截止到2011年底的横向科研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793939.69元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收入,并从其骗取公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据此计算,刘某实际骗取的公款3418030.3元。与此相对应,将张某、尹某所参与骗取公款的数额按比例扣减后,张某参与骗取公款1689511.74 元、尹某参与骗取公款475510.7元。刘某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涉案款物绝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尹某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随后,涉案的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后,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网 201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