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9   动态浏览次数:241

      为加强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4〕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证照为:因私普通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其中特定身份人员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党委组织部设专人负责、集中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经学校党委登记、审批。
      第四条 领导干部还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需要办理的,由本人填写《华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办理(使用)因私证照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下同)或职能部(处)审查后交党委组织部,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收到新办证照一周内,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并履行上交登记手续。
      第六条 领导干部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时,由本人填写《华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办理(使用)因私证照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党组织或职能部处审查后交党委组织部,经审核同意后,领取证照并履行领取登记手续。
      第七条 领导干部回国(入境)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照送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履行上交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过期证照可以在履行证照注销手续后由本人领回。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人事处和党委组织部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有效的联系和服务机制。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按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华委字〔201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