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落实推进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21   动态浏览次数:1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落实推进二级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教卫党〔2014〕215号)要求,就落实推进学校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和指导,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明确二级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以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为重点,全面深入推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实施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和责任书签订制度、责任分工备案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的有效结合,抓好责任分工、责任检查、责任考核等工作环节,加强流程管理和过程监督。
    第四条  强化二级单位的工作责任。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部署落实。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工作,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和责任分工,加强对责任分工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和重点项目的抽查,听取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负责人要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每年要有上廉政课、作廉政讲话的计划安排,每次重要会议必讲党风廉政建设,并对班子成员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注重加强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运行的制约、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立足本人权力清单和分管工作,抓好分工任务的推进落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在年度考核时报告本人“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各二级单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问题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制度。完善决策规划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会议纪要制度,做好会议记录,保证内容真实全面,存档备查。强化决策前的论证、决策中的充分讨论和表决、决策后的执行督查、责任追究等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决策公开与查询、决策报告等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本单位学术机构等相关专业委员会的讨论或审议;对于事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通过党组织、教代会、教授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  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违规兼职及兼职取酬、违规发放和领取奖金和津贴、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兼职、科研、学术活动、职称评审、会议考察、公务接待、公车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国内差旅和因公因私出国(境)、招生等方面的行为和相关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领导干部上岗前接受廉政谈话等制度,按规定对“裸官”行为进行清理,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健全干部人事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规范二级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改进对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管方式,加大对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或重点岗位负责人的定期轮岗交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评聘制度、岗位聘任机制及工作流程,重点加强对二级单位负责的教职员工招聘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外聘教授评聘行为。建立完善二级单位评审制度和二级分配制度,细化工作细则和程序,加强内容、过程公开,强化对二级单位负责的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和固定资产监管制度。健全落实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公务卡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预算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切实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各项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加强耗材管理,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过程监管,严格报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落实科研经费监管制度。明确二级单位在科研经费监管中的责任,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监管各项规定,指导科研人员科学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合理配置相关资源,为科研项目提供服务保障。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项目进度,加强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条  严肃规范学术行为。严格执行有关学术诚信问题的法规和纪律,规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行使。充分学校发挥学术规范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工作机制,整治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严格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公示制度和《华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行为。
    第十二条  规范招生录取监管制度。二级单位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学校招生录取的政策规定, 实施招生考试阳光工程,落实阳光招生“十公开”。重点落实二级单位参与的研究生和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严禁违规办学、办企业行为。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以学校二级单位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严禁二级单位及领导干部违规与外单位合作经商办企业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加强对二级单位特别是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研究生院等涉及教育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规收费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分层分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二级单位要构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纪律教育为核心、以警示教育为抓手的工作格局。要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的党纪国法、廉政法规、从政从教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常态化教育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的教育提醒,纠正“四风”突出问题。要加强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告知性防范性教育、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师德师风教育和对大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推进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廉洁诚信。
    第十六条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充分挖掘二级单位优秀传统文化和廉政文化资源,加强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深入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巩固创新廉洁文化品牌。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二级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寓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之中,明确宣传教育职能,积极筹划组织宣教活动,加强网络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反腐倡廉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水平。

第五章  监督责任与机制

    第十八条  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协助党委,加强对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监督和具体指导,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建立实施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分工情况向学校纪委备案制度、有关问题处理上报制度,要通过实地抽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项目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等方面的情况。要加强对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督,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要对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推进责任落实。要加强信访举报查处工作,重点查处二级单位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的违纪行为。要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治本功能。
    第十九条  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校纪委开展工作。学校要充分发挥校纪委委员、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作用,加强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培训,提升纪检队伍工作水平。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原则上由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应参加或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纪检委员要协助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源头监督,遇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及时报学校纪委。
    第二十条  把握监督重点。加强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人、财、物管理使用等关键岗位的监督,重点监督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等。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增强党内监督实效,以党内监督带动各方面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推进二级单位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健全公开机制,畅通公开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强化二级单位教(工)代会民主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教代会报告制度,坚持绩效工资分配、聘用聘任等办法必须经教(工)代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制度,落实财务收支、选拔招聘、物资采购等情况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增强公开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二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提高财务收支、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重大科研项目等审计工作的质量,重点监督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积极推行年度经费预决算的审计,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奖惩任免和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华委字〔2015〕51号文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