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要求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5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制度规定,根据纪委的职责和权限开展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能
第三条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向学校党委及时报告传达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华东理工大学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
(二)根据上级纪委要求,结合实际,协助、督促党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
(三)协助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四)协助督促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督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加强业务监管,推动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业务监管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严明党的纪律。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从政道德和廉洁从业、廉洁执教、廉洁修身教育,组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上级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纪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五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廉政勤政等情况。
(三)强化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的监督。
第六条 坚持不懈正风肃纪。
(一)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从具体问题和关键节点抓起,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
(二)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问题有关规定》,抓好作风建设。
(三)督促《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华东理工大学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实施意见》《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规定》等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强化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问题、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
(四)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对问题严重的部门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一)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二)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基建、后勤、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
(三)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 加强日常监督。
(一)完善谈话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坚持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同级和下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廉政提醒谈话;落实纪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和定期约谈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听取“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汇报制度。
(二)积极探索廉政教育有效方式。突出重点对象,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以案说法,注重道德教化,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道德自觉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
(三)不断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通过函询、明察暗访、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等手段的运用,加强对二级单位及领导干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察。
(四)落实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督促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华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实施办法》《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及处置实施办法》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企业兼职(任职)等制度规定,及时掌握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的相关情况。
(五)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对招生录取、基建修缮、物资采购、学术诚信、科研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校办企业、财务管理、评审评比评优等领域的监察,推进阳光治校;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第九条 加强信访处理。
(一)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处置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二)需要初步核实和谈话函询的,要按照直接调查了解、委托二级党组织进行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等方式办理。
(三)及时研究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进行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四)抓紧办理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信访,对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信访及时进行移交。
第十条 实施专项检查。
(一)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以及师生员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二)加强对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选人用人、干部作风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协调或参与开展专项检查,掌握实际情况,督促完善有关制度,堵塞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
第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
(一)协助制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机制,细化责任要求,加强责任传导,正确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确保责任明确、有责必究、追责必严。
(二)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持抓早抓小,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动辄则咎,严肃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督促党员干部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自觉远离纪律“红线”。
(三)对以下情形,要严格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1. 对于责任不落实、落不实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责任;
2. 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责任问题,不因时间、岗位、职务等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3. 对于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以及监督执纪不严,有信不查、压案不办的,要严肃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一)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校纪委委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华东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工作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正确行使监督权。
(二)清理议事协调职能,精简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三条 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一)建立会商制度。学校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定期会商。
(二)建立沟通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加强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培训和作用发挥,完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防范廉政风险。
(三)健全合作机制。加强与审计、财务部门的联合与协作,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等规定,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和审计结果的运用,完善财务监督措施,及时发现廉政风险,从源头上防范腐败;推进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及学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合作,增强查信办案工作合力。
(四)健全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对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 完善查信办案机制。
(一)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及时查处机制,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民主评议、内部审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二)健全问题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和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层督办”规定。
(三)健全问题线索分级办理制度,对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办理。
(四)健全重要案件剖析制度,加大治本力度,组织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第十五条 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报告机制。
(一)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所掌握的反映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和反映党政正职和常务副职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发现涉及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六条 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报告机制。
(一)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案件工作报告制度,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二)下列案件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1. 涉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案件;
2. 涉及党政正职和常务副职的案件;
3. 群众关注、在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窝案、串案、案中案等复杂案件;
4. 上级纪委交办、关注的案件;
5. 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对案件处理有重大争议的案件;
6. 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
第五章 纪检监察组织和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二)学校要结合实际,充实纪检监察系统力量,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纪检干部。
第十八条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一)从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管理,强化日常教育和监督,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防止“灯下黑”。健全纪检监察干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制度。
(二)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特别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法治思维,心存敬畏和戒惧,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华东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华委字〔2015〕52号文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