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审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项原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
第五条 工作目标 通过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确保党的领导在学校落在实处,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章 加强日常监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六条 廉政教育 校党委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谋划、统筹安排、层层落实、扎实推进,把纪律和规矩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党组织要经常开展党纪国法、师德师风、诚实守信教育,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构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纪律教育为核心、以警示教育为特色、以廉政文化为引领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格局。
第七条 谈心交心 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与班子成员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谈心,应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谈心;班子其他成员应与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谈心。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应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谈心。
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班子成员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应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谈心。
第八条 提醒谈话 对于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以及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学校党委书记、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附件一)。
对于二级单位、部门班子成员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
第九条 约谈函询 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组织或纪检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找被反映人核实,约谈函询,让被反映人把问题讲清楚。
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约谈应当形成谈话记录,约谈后可视情况由被反映人写出书面说明。
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谈话记录、函询回复和核实情况应当由约谈函询部门留存,具备条件的应当对谈话和回复内容进行核实验证,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专项检查 学校党委在贯彻落实上级巡视检查的同时,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检查,重点是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以及重点领域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堵漏建制。
第十一条 通报批评 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等,要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学校党委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学校领导班子每年召开至少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召开至少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按要求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 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派人参加。其他党员、干部由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纪检委员参加。诫勉谈话应当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附件二)。诫勉对象的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和诫勉谈话记录等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谈话部门留存。
受到诫勉的中层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6个月后,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严重,依规依纪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四章 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十四条 党纪轻处分 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线索,纪检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组织调整 对信访举报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提出组织调整建议,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五章 严格执纪问责,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十六条 党纪重处分 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七条 重大职务调整 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做好纪法衔接,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八条 审查重点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严肃整治和查处国有资产、基建工程、招标采购、校办企业、科研经费、招生转学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九条 纪法衔接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切实履行责任 学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
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 负责,把践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各级党组织、单位、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和良好局面。
第二十一条 建立长效机制 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规矩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第二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 学校党委、纪委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 东 理 工 大 学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