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基建工作廉政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4-14   动态浏览次数:241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基建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把廉政关口,倡导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基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基建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严格遵循《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的工作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 的原则,相关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起基建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要建立健全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群众满意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廉政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违规插手干预基建工作。

三、基建管理部门对工作人员要定期组织廉政学习,经常性地开展廉政教育,通过廉政法规宣传、典型案例分析等强化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增强抵御岗位风险的能力,做到工程优质、队伍优秀。

四、基建管理部门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基建法规,严格执行校内基建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要积极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管,重要环节必须双人操作。所有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应由集体做出的决定。

2.不准向基建管理部门推荐工程队和供应商,违反规定干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工作;不准与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私下接触。

3. 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干预建设工程结算活动。

4.不准泄露需要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5.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或他人谋取利益,擅自处理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工程质量等问题。

6.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乙方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7.不准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馈赠,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到校纪委办(监察处)登记、上交;不准参加乙方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安排。

8.不准接受乙方以劳务费、加班费、津贴等各种名义提供的酬金。

9.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10.不准向乙方介绍自己的亲属从事与乙方有关的设备、材料、劳务及工程分包等经营活动,不准自己的亲属以任何名义或变相形式接受乙方的利益输送。

六、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华东理工大学奉贤校区建设廉政规定》(华委字〔2005〕10号、校通字〔2005〕71号)同时废止。

华东理工大学

2017年4月13日

(由校基〔2017〕5号颁布)

校基〔2017〕5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华东理工大学基建工作廉政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