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建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组成
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基建处、实验室与装备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二、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职能
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辅助决策机构。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范围内,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决定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研究基建项目规划、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合同审定、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等相关工作。
2.研究解决合同的履行,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及突发性事件。
3.根据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基建工程变更概算在5至100 [不含且不超过教育部批复概算的5%(不含5%)]万元的工程变更或签证。
4.施工中各主要阶段的工作总结及后期工作计划。
5.对基建工作出现的重大失误和造成损失进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对在学校基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6.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三、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主持与召开
1.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2.会议研究基建工程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可在征得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根据具体议题,分别由学校基建负责人和审计负责人组织召开。
3.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召开时,成员必须参加会议。如有关部门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必须委派本部门其他人员参会。根据议题需要,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需邀请校法律顾问,基建、审计、后勤保障、保卫、学院等部门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4. 监察处根据需要可列席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
5.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建处,例会日常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四、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召开形式
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召开分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议事规则
1.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遵循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涉及表决事项时,到会委员会正式成员人数必须多于(或等于)委员会正式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时委员会正式成员应明确表达自己的观点,会议决策必须得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会正式成员同意。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
2.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参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报告权,并负有保密义务,但仅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六、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纪要
1.每次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均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基建处负责整理,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分送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监察处,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由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建处)负责按年度归档。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纪要作为会议相关请示问题的决议,是各单位处理相关问题的决策依据。
2.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形成的决议,并视具体情况,将执行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上报有关校领导。
七、其他
1.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修订,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华东理工大学
2017年4月13日
(由校基〔2017〕4号颁布)
校基〔2017〕4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例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