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考试及招生职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考试及招生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
2.依法依规对考试及招生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等校级考试及招生组织成员,出席或列席有关会议,监督招生政策、招生方案、录取原则、工作制度等的研究和制定,提出监督制约、问题防范的建议和措施;
4.督促考试及招生职能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及招生纪律的宣传教育;
5.对工作中发现和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中涉及违反考试及招生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情况,开展相关调查,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涉嫌重大考试及招生违纪违法情况;
7.履行其他国家及上海市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考试及招生监察工作职责。
实现对考试及招生工作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维护学校考试及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