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时代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从条文变化看《条例》修订如何实现与时俱进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13   动态浏览次数:293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仍有市场”“‘圈子文化’依然存在”“带病重用”“裙带关系”……前不久,在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公布的体检报告中,选人用人问题被中央巡视组多次提及。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具体情形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一批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立案查处,也更加充分暴露出管党治党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总结提炼实践经验,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不断扎紧制度篱笆。

   剑指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列明“负面清单”

  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组织纪律松弛的现象屡禁不止。

  着眼于解决这些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将《准则》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条例》进一步明确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五条明确提出“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充分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针对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规决策,在“三重一大”问题上独断专行,借集体决策之名行违规之实的现象,《条例》第七十条对原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情形进行扩充,增加“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条款,将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

  这些变化并非仅体现在组织纪律方面。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就是将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作为硬杠杠写入《条例》。

  2018年4月,江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贻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公开通报中,李贻煌被直指修身不严、带坏家风。

  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例,由家风不正导致家族式腐败问题突出的决非少数。

  对此,《条例》生活纪律中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廉洁纪律方面也有类似修改。《条例》第九十五条增加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及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行为的详细情形,从制度上预防家族式腐败。

    聚焦新型违纪行为,堵住制度漏洞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一些违纪行为由台前转入幕后,改头换面、潜入地下,增加了查处难度。同时,这也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查办案件时发现的一些新型违纪行为,《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

  如在廉洁纪律方面,《条例》分别在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增加收受或赠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一些违纪行为以资本操作为掩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翻阅党纪政务处分通报,“违规从事投资经营”“违规投资并长期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等表述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有的官员还成为“亦官亦商”的典型。

  对此,《条例》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

  作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面对“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反弹回潮隐患犹存的形势,《条例》在吸收纠正“四风”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原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例如,在廉洁纪律方面,《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针对奢靡享乐之风的隐形变异问题,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难改,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部分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

  坚定不移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些新思想也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比如,为了压实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责任,《条例》在工作纪律方面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严重侵蚀我们党的宗旨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针对这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纪律保障,《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了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脱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今年年初,党中央发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

  《条例》充分吸纳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新要求,在群众纪律中专门增加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

  “此外,饱受群众诟病的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也在《条例》中被明确。比如,增加不顾群众意愿,盲目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的处分情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这些条文变化都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记者 王卓)


原文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9-13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809/t20180913_1796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