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党员权利。当前,失实信访举报客观存在,诬告陷害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政治声誉和个人名誉,必须坚决反对,严肃纠正,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湖北省纪委监委也相继出台了《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一意见两办法”)。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笔者认为应当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严肃查处与平等保护的关系。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工作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有的还可能掺杂多方利益,需要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认真厘清,妥善把握。一是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既要鼓励举报人积极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也要强化依规依法、实事求是的义务要求,对于诬告陷害的严肃查处。二是要坚持权利平等保护的理念,在做好澄清工作,加强对被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不能够因噎废食,顾此失彼,而忽视了对举报人的权利保护,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防止不敢、不愿、不会检举控告的情况发生。
处理好从严惩处与依规依法的关系。当前,为实现自身不当利益诉求的失实举报、错告诬告、“贴牌举报”等现象还比较突出,打击惩处这一手要硬起来。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然,从严惩处不能背离法治轨道,要坚持实事求是,于法有据,不人为拔高,也不姑息放纵。要注重准确认定,对事出有因而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防止扩大化。要坚持程序正当,审慎研判,认定为诬告陷害的,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处理好制度规范与积极探索的关系。尽管“一意见两办法”在制度层面作出了规范,但还要积极探索基层工作中的落实方法。信访举报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遇有难题,必须积极践行群众路线,主动运用群众工作方法。遇到难以区别判定错告误告与诬告陷害的,要尽可能地多听取群众的意见,探索有利于保障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情形,灵活掌握澄清正名方式和范围,根据案情,适宜用什么方式、适宜在什么范围内,就用哪种方式、选择什么范围。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注的,可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宗亲乡贤、村民代表等参加,公开反馈,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处理好监督责任与主体责任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强化责任担当,督促各级党委(党组)扛起主体责任,在层层落实、有所作为上下功夫。一方面,要督促党委(党组)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引导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和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实现源头治理。另一方面,还要督促各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过程中,对于举报事项查否了结的,也要负责地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在全党全社会营造出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
(作者:李文锋 单位: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
原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6-28 10:00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hdjl/ywtt/202006/t20200630_221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