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依纪依法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精准运用两个建议,必须牢固树立纪法双施双守理念,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不断提升运用两个建议的质效。
从适用对象上看,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监察建议主要是指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由此可以看出,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党组织,监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
从适用性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由此看出,无论是纪律检查建议还是监察建议,其都适用于“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尽管如此,根据党内法规和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由于职能定位的不同,“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其中至少包括监督对象、监督重点、追责处理的方式等方面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监督对象的身份、失职失责情形、问题性质、追责效果等方面情况,决定适用纪律检查建议还是监察建议。对既存在违反党规党纪事实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事实,需要就同一事项向同一党组织、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的,我们认为可以直接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制发两个建议的关键在于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确保被监督地区或单位认真落实建议要求,做到改彻底、改到位。一要形成工作闭环。要在依规依法基础上,探索形成制发两个建议的闭环操作,即真正形成研判问题、分析成因、推进整改、成效评价、监督问责的工作闭环。要坚决克服把送达建议书作为工作终点,或在跟踪监督上力度不够,在整改评估中方法不多,导致建议不落地或整改表面化等情况。要强化全过程跟踪督查,深入了解评估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对整改情况的“回头看”,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二要找准症结靶向监督。要结合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及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选准两个建议的适用对象,精准运用两个建议,提醒、督促责任单位履行好“两个责任”。三要坚持既找“症结”又开“药方”。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反馈和信访举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和特点,做到既找“症结”又开“药方”,建立有效预警提醒和防范修补机制,确保发出一份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就解决一类问题、完善一批制度。
(作者:陈建南 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驻厦门海事法院纪检监察组)
原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6-22 09:49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hdjl/ywtt/202006/t20200622_220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