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是对人心与人性的深刻把握。弗洛伊德指出:人的基本欲望是寻求快乐和逃避痛苦,人满足其基本欲望的行为一旦受挫,攻击便成为最原始、最普遍的反应。这就是心理学中“挫折攻击论”的理论基础。谈话对象在趋利避害心理规律的支配下,在强大的谈话攻势下,必然首先呈现畏罪心理,并伴随产生逃避心理、恐慌心理和戒备心理,以及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等。抓准谈话对象的心理动态,也就掌握了谈话的主动权。
一、本能的戒备心理。这是一种原始的自我保护心态。正常情况下,人们在身处困境时,都会产生一种尽快脱离险境的思想意识。它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们本能的意识表现。这种心理的产生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上,谈话双方地位、处境、目的等均不相同,决定了谈话对象始终处于戒备和警惕状态;主观上,谈话对象普遍存在畏罪心理,害怕受到追究、处罚,出于其自卫本能而产生戒备心理。对此,我们可以首先与谈话对象自由交谈,不急于触及案件事实特别是细节。待谈话对象戒备心理松弛下来后伺机而动,适时将谈话引入正题。
二、自然的抵触心理。抵触心理是谈话对象出于自卫而产生的一种消极情绪。它是对抗谈话、逃避处罚的心理反应。谈话对象出现抵触情绪时,往往会使谈话陷入僵局。对此,我们应沉心静气,不疾不徐,耐心与其进行周旋,在形成相应的交流与沟通基础之后,对其抵触情绪产生的基础进行有针对性的瓦解,逐步削减、转化抵触心理,有效掌控谈话进程。
三、强烈的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谈话对象害怕问题被揭露而受到追究、处罚的一种心理。畏罪心理不仅直接阻碍谈话对象如实、彻底地交代相关问题,而且还会派生出侥幸心理、戒备心理,以及产生紧张、绝望等消极情绪。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心理也可能成为其如实交代问题的动机。对此,我们应采取打拉结合的策略,在严肃指出问题的同时,明确给予其出路,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将其畏罪心理转化为争取宽大处理的动力源。
四、明显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谈话对象自认为作案手段隐蔽,反调查措施到位,可以逃避处罚的一种自信的心理状态。具有这种心理的谈话对象,在谈话中极力试探谈话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及谈话能力,以制定防御措施。或者以守为攻,辩解否认;或者缄默不语,守口如瓶;或者主动反击,寻找谈话人员问话中的漏洞。对此,我们可以直接反击,指出其侥幸心理赖以存在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也可以迂回侧击,适时点破,打消其侥幸心理。
五、固执的优势心理。这种心理可能来自一个方面,也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优势心理是谈话对象过高估计和依赖“关系网”“关系人”“保护伞”对自己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持有这种心理态度的人一般有一定社会地位,有较为稳固的“关系网”,有的“关系人”“保护伞”可能与案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谈话对象的心理依托。他们或情绪稳定、态度顽固,对行为后果考虑较多,对“退路”抱有很大希望;或漫不经心,注意力集中于其他事情,不愿正面回答问题。对此,谈话人员应适时给予正面回应,或分化瓦解,或直言靠人不如靠己,促使其重新评估“关系网”“关系人”“保护伞”的可靠性与牢固性。在其进入矛盾状态时,打拉结合,摧毁其优势心理。
六、清晰的底线心理。对具有清醒认识的谈话对象来说,一开始可能会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但他们更注重于对各方大势的观察、分析和把握。可能进行一些对抗,但他们会始终把握对抗的度,保持斗而不破,既不想承担不配合的后果,又不愿轻易“缴械”。因为对抗不是他们的目的,而只是手段。通过一定程度对抗,摸清谈话人员对其情况了解多少、了解到什么程度,从而确定自己的底线,争取一个“最有利”的结局。所以,他们往往选择走一步看一步、一步一步往后退、步步为营的战术。即使那些看起来态度比较好的谈话对象,甚至是自动投案的谈话对象,也不是竹筒倒豆子、一股脑儿把所有的问题讲清楚。有的谈话对象甚至还讲条件、要政策,企图与组织讨价还价。对此,比较好的办法就是将计就计、顺势而为,既严肃指出其问题,又给其指出一条明路,一步一步促其选择坦白。
七、严重的失衡心理。有的人对于自己被查很不服气,甚至公开叫板,“别人为什么没事儿”“怎么就我倒霉”等等。这就是失衡心理的典型表现。有的人以为不止自己一个人腐败,所以一旦事情败露,组织对他采取措施,他就有一千个、一万个不甘心,心态瞬间严重失衡。对此,我们不必大惊小怪。可以先当会儿听众,让他说。再问他,也许你说的是事实,但是我们讲的是证据,你说有人也腐败,你可以举报。现在,我们要听的是你对自己问题的态度与认识,你把自己的问题谈清楚了,我们会给你留下专门时间和机会检举揭发。只要属实,组织的态度始终是鲜明的,不管是谁,不管地位多高,都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设置了前提,先谈自己的问题;第二,光嘴说不行,还得有真凭实据,也暗示我们已经掌握他的真凭实据;第三,亮明态度,不管是谁,当然也包括谈话对象在内,只要搞腐败,就不会有好下场;第四,坦白交代、检举立功,对他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这样就有力、有理、有节地破解了谈话对象的失衡心理。
上述心理状态,主要是由于谈话对象的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作案手段以及思想意识、成长经历等不同而产生的,还要根据其不同的心理状态,因人、因事、因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切忌千篇一律。
(作者:黄璞 李永红 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原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7-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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