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两者应该如何区分?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违纪类别不同。前者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后者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党员或党组织,后者的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这里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指党政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3.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不同。前者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后者不按规定报告的内容是个人有关事项,这里的“个人有关事项”,是指个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作者:曹静静)
原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17 10:36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hdjl/nwwd/202012/t20201217_232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