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华东理工大学十一届 27 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教育部2018-2022年巡视工作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上级巡视工作部署,深化政治巡察,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为推动学校实现“双一流”建设目标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按照“统筹谋划、分批推进、一届任期内全覆盖”的步骤开展。
第二章巡察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巡察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及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学校纪委。
巡察办是党委的工作部门,由校纪委书记任主任,配备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研究巡察工作政策,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制作巡察工作手册;
(三)组织召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
(四)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巡察组人员需求;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七)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八)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事项进行督办;
(九)办理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员,每组一般5-7人(根据被巡察单位规模可增减)。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一般由熟悉党务工作的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根据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任命,实行一次一授权。成员根据巡察需要从巡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优秀党员干部和党员后备干部中选调。
巡察组成员选配应当严格标准条件,要具备理想信念坚定、敢于坚持原则、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健康等要求。
第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接受巡察办指导;
(二)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
(三)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四)对巡察组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为全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要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督促二级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两个维护”落实执行情况。看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若干规定;是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密结合实际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服务学校党委中心工作;是否认真贯彻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否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各项制度,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否存在个人主义、好人主义,对党不忠诚,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以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问题。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看是否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是否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是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主题教育;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是否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教材管理,加强阵地建设、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在选人用人方面,看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是否严格执行《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程序、纪律办事;是否严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把发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作为重要监督内容,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在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看党组织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否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观念,在思想上重视、措施上得力、行动上落实,使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防止反弹回潮情况。看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是否存在顶风违纪行为;是否持之以恒改作风转作风,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制定制度“依葫芦画瓢”、搞“材料美化”等重痕迹轻实效的形式主义问题;是否存在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尽责等官僚主义问题;是否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取酬、侵害教职员工利益问题。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看是否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坚持高标准、守底线;是否加强纪律教育,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重点,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是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看是否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着力发现和整治发生在本单位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本单位见到实效。
(七)立足巩固成果,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看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整改不力问题,有没有报假账、做表面文章,有没有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有没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巡察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是否依然有反映或者有新的反映等。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或者巡察回访检查。
第四章巡察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集中进行。常规巡察每年开展,一届任期内全覆盖。进驻巡察时间一般为2周(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专项巡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巡察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个别谈话、受理信访、调阅资料、实地查访以及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等。
第十五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日常工作与巡察办沟通,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向被巡察单位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准备。巡察组应当征询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及信访等部门意见,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办应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条 巡察汇报。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情况报告,客观准确地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决定。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巡察反馈。巡察组形成反馈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巡察整改。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单位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巡察问题线索处置。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依据归口管理原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问题线索应当优先办理,办理情况3个月内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巡察办应当建立移交问题线索和整改台账管理制度,限时督办检查。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六条 巡察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及师生要支持巡察组的工作,如实向巡察组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在巡察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该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巡察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9年 1月 8 日